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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2024-04-02


江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条




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与矿产资源保护股

2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行政许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4

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中心

5

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城乡规划中心

6

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城乡规划中心

7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与测绘管理股

8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9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1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1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

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

对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

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三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三十八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

对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四十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发布)第四十三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

对《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发布)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

对《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土地调查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4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

对无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

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

对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

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

对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未报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6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未报经有批准,且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

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

对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

对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建或拆除的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

对违反《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

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

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无法改正的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5

对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6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7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8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9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0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1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2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3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4

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5

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6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7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8

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9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0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1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2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3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5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6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7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8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9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0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1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2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3

对《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4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5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6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7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8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9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0

对《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1

对《测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2

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十三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3

对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擅自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测绘条例》(2005年修正)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4

对违反规定,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或者无测绘作业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测绘条例》(2005年修正)第三十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5

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6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7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8

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9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0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1

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2

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3

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4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行政征收

《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5

土地闲置费征收

行政征收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6

耕地开垦费征收

行政征收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7

土地复垦费征收

行政征收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9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0

采矿权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出让收益)

行政确认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1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

122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矿业权管理与矿产资源保护股

123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




地质环境与生态修复股

124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修正)第七条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与测绘管理股

125

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126

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127

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管理与矿产资源保护股

128

对《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13年修正)第七条



矿业权管理与矿产资源保护股

129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


矿业权管理与矿产资源保护股

130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中心

131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类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中心

13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其他类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133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的审查

其他类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134

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审核

其他类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中心

135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其他类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中心

136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其他类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137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发

其他类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中心

138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 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中心

139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中心

140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中心

141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中心

14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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